技术法规 TR EEU 0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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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以及经欧亚经济最高理事会2014年12月23日第98号决定批准的《欧亚经济委员会工作条例》附件1第29项,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1. 通过所附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矿物肥料的要求》(TR EAEU 39/2016)。

2. 规定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矿物肥料的要求》(TR EAEU 39/2016)的生效日期为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化学产品安全》的生效日期;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欧亚经济联盟市场准许流通矿物肥料统一登记册编制和维护程序的决定的生效日期。但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满180个日历日。

3. 本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满30个日历日后生效。

欧亚 经济 委员会 理事会 成员:

亚美尼亚共和国
代表

白俄罗斯共和国
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表

俄罗斯联邦
代表

V. 加布里埃良

V. 马秋舍夫斯基

A. 马明

O. 潘克拉托夫

I. 舒瓦洛夫


经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年11月30日
第150号决定
通过

欧亚经济联盟
技术法规
《关于矿物肥料的要求》
(TR EAEU 39/2016)

本技术法规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境内必须适用和执行的安全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投放联盟市场的矿物肥料,以及与矿物肥料要求相关的矿物肥料储存、运输和标识过程。

I. 适用范围

1. 本技术法规的制定目的是:在联盟境内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保护环境和财产,并防止误导矿物肥料消费者对其用途和安全性产生误解的行为。

2.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а) 附件1清单所列的矿物肥料,包括所生产的矿物肥料以及进口(输入)至联盟关境的矿物肥料;

б) 与矿物肥料要求相关的矿物肥料储存、运输和标识过程。

3.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不适用于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4. 就矿物肥料及其组分而言,危险因素包括:

а) 火灾爆炸危险性;

б) 氧化性;

в) 腐蚀性;

г) 对人体的危险:经口毒性、经皮毒性和吸入毒性,对皮肤和黏膜的刺激作用,经皮吸收作用,致敏性,在人体内生物蓄积的能力以及在环境介质(水、土壤、植物)中蓄积的能力;

д) 放射性危险;

е) 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II. 基本概念

5. 为适用本技术法规,所用概念含义如下:

“制造商”——以自己名义从事矿物肥料生产或生产与销售、并对其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负责的法人或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包括外国制造商;

“进口商”——联盟成员国居民,其与联盟成员国非居民签订了向联盟境内输入矿物肥料的对外贸易合同,从事矿物肥料销售,并对其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负责;

“微量元素肥料”——以微量元素为养分的矿物肥料;

“矿物肥料”——工业来源或矿产来源、含有矿物形态养分的肥料;

“安全技术说明书(SDS)”——规定格式的文件,包含以下内容:矿物肥料危险特性信息;该矿物肥料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和进口商信息;为确保矿物肥料在联盟境内安全流通的预防措施和安全要求;

“养分(有效成分)”——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肥料化学元素;

“警示标识”——信息的组成部分,是施加于包装或标签上的一组信息(以简短文字、单独图形或颜色符号及其组合的形式);

“肥料”——用于植物营养和提高土壤肥力的物质;

“含微量元素肥料”——含有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矿物肥料;

“制造商授权代表”——按照联盟成员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该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其根据与制造商(包括外国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在联盟境内对矿物肥料进行合格评定和投放市场时代表该制造商行事,并对矿物肥料不符合适用于其的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承担责任。

III. 矿物肥料识别规则

6. 矿物肥料的识别由以下主体进行: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负责国家监督(监管)的机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7. 矿物肥料的识别方法为:确认包装、标签或吊牌以及随附文件中标明的矿物肥料外观和成分、养分含量(包括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与矿物肥料样品实验室检测所得数据相符。

IV. 矿物肥料在联盟市场流通的规则

8. 矿物肥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投放联盟市场:符合本技术法规及适用于其的其他已生效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已按照本技术法规第IX章通过合格评定。

9.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及适用于其的其他已生效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矿物肥料,不得加施联盟产品市场流通统一标志(EAC 标志)。

10. 未加施联盟产品市场流通统一标志的矿物肥料,不得投放联盟市场。

V. 矿物肥料的安全要求

11. 矿物肥料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安全要求,以及附件2规定的辐射安全指标和化学安全指标。

12. 矿物肥料应按危险因素进行分类。相关信息应在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警示标识中列明。

13. 拟通过商业网络(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或组织)销售的矿物肥料应予以包装。禁止在零售中销售包装破损的矿物肥料。

VI. 矿物肥料储存和运输过程要求

14. 矿物肥料的储存按照成员国法律进行。

15. 固体矿物肥料采用以下方式运输:铁路棚车、敞车、船舶封闭运输舱(货舱、液舱),以及车厢必须遮盖的汽车运输。装入带聚合物内衬柔性集装袋的固体矿物肥料,允许采用敞车、开敞甲板船舶以及车厢无遮盖的汽车运输。装入聚合物袋的固体矿物肥料,允许采用车厢无遮盖的汽车运输。

16. 禁止在同一车皮、船舶运输舱(货舱、液舱)或汽车车厢内,将其他货物与矿物肥料同时散装运输。

17. 被划分为危险货物的矿物肥料(包括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特性的矿物肥料),其运输应按照成员国境内现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规则进行。

18. 液体矿物肥料(氨水、碳化氨水、液体复混肥料)的散装液体运输,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中的规定,采用铁路和汽车运输,以集装箱或容器装运。

采用水路运输方式散装液体运输液体矿物肥料,应按照针对具体矿物肥料种类的规范性技术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分装于消费包装中的液体复混肥料,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中的规定,采用铁路和汽车运输,以托盘运输包件、集装箱或容器装运。

19. 液体矿物肥料运输容器的充装程度,应考虑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温差导致的产品体积膨胀来确定。

20. 矿物肥料的航空运输,应按照针对具体矿物肥料种类的规范性技术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VII. 矿物肥料标识要求

21. 矿物肥料的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

а) 矿物肥料的名称及其用途;

б) 养分的名称和含量,包括微量元素和中量元素;

в) 制造商的名称(商号)及其所在地(法人:法人地址、实际地址;自然人:姓、名和父称(如有)、居住地,以及作为个体经营者登记的自然人的国家注册信息),矿物肥料生产国名称;

г) 制造商的商标(如有);

д) 矿物肥料生产和供货所依据的文件代号;

е) 矿物肥料的牌号和(或)等级(如有);

ж) 批号(适用于预包装矿物肥料);

з) 矿物肥料的标称量(质量或体积)(适用于预包装矿物肥料);

и) 矿物肥料的运输、施用和储存建议;

к) 在成员国注册的矿物肥料的注册号;

л) 矿物肥料的生产日期或发货日期(月、年);

м) 分装日期(月、年——适用于并非由该矿物肥料制造商进行分装的预包装矿物肥料);

н) 矿物肥料的储存条件;

о) 矿物肥料的保质期;

п) 矿物肥料的条形码(以不同粗细和间距的平行线条组合表示字符、通过横向扫描进行光学读取的代码)——适用于通过零售网络销售的矿物肥料;

р) 矿物肥料的施用限制(与植物保护产品的相容性、植物毒性);

с) 操作、运输和储存矿物肥料时的注意事项,包括洒漏或撒落的矿物肥料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т) 矿物肥料包装容器的无害化处理和废弃处置方法;

у) 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说明(如有数据)、医疗建议,包括注明解毒剂(如有)以及中毒急救措施。

22. 如矿物肥料被归类为危险品,其标识应包含相应的警示标识。

23. 预包装矿物肥料的标识应施加在包装上,或施加在以确保其完好保存的方式附于包装上的标签或吊牌上。

如包装、标签或吊牌上的空间不足以施加全部标识,部分信息应载于说明插页上。该说明插页随附于每个包装单元、标签或吊牌,并载明本技术法规第21条规定的信息。或者,也可在包装两面施加标识。

24. 供应未包装的矿物肥料时,本技术法规第21条规定的信息(第“ж”、“з”、“м”和“п”项除外)应在随附文件中提供。

25. 矿物肥料的运输标识应符合各成员国境内现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规则。

26. 矿物肥料的标识应使用俄语;如成员国法律有相应要求,还应使用销售矿物肥料的成员国的国家语言。

27. 矿物肥料的标识应清晰易读,并位于便于查看的位置。

VIII. 确保矿物肥料符合安全要求

28. 矿物肥料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保:直接满足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矿物肥料的其他已生效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或者满足标准清单所列标准的要求,在自愿基础上采用这些标准即可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29. 矿物肥料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在标准清单所列的标准中规定。该清单所列标准包含研究(试验)和测量的规则与方法,包括取样规则,这些规则与方法是实施和执行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对技术监管对象进行合格评定所必需的。

IX. 矿物肥料的合格评定

30. 矿物肥料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合格评定以注册形式进行。

31. 矿物肥料注册由各成员国授权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矿物肥料应列入联盟市场准许流通矿物肥料统一登记册。

联盟市场准许流通矿物肥料统一登记册由各国家部分组成。

矿物肥料注册程序以及联盟市场准许流通矿物肥料统一登记册的建立
和维护程序,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制定并批准。

32. 矿物肥料注册时,申请人可以是依照成员国法律在该国境内
注册的法人或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且其身份为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进口商。

33. 授权机关:

а) 审查和核验所提交的文件及其所含信息;

б) 作出矿物肥料注册决定;

в) 为矿物肥料分配唯一的注册号;

г) 将矿物肥料列入联盟市场准许流通矿物肥料统一登记册的国家部分;

д) 按照附件3规定的格式颁发矿物肥料注册证书。

34. 矿物肥料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不受限制。

X. 以产品联盟市场流通统一标志对矿物肥料进行标识

35. 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其的其他已生效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并已按本技术法规第IX节通过合格评定的矿物肥料,应加施产品联盟市场流通统一标志(EAC 标志)。

36. 应在矿物肥料投放联盟市场之前加施产品联盟市场流通统一标志。

37. 产品联盟市场流通统一标志应施加于矿物肥料的每个包装单元上,或施加于标签上(无法在包装上施加标志时),同时应在该批矿物肥料的随附文件中注明。

38. 产品联盟市场流通统一标志可采用任何方式施加,但应确保图案清晰明确,并保持至矿物肥料完全用完或废弃处置时为止。

XI. 保障条款

39. 成员国授权机关应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和禁止不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其的其他已生效联盟(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矿物肥料投放联盟市场,并将其撤出流通。

在此情况下,该成员国授权机关应立即将所采取的紧急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并就该问题启动磋商和谈判程序。

附件1
欧亚经济联盟
技术法规
《关于矿物肥料
的要求》
(TR EAEU 39/2016)

清 单
适用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矿物肥料的要求》的矿物肥料
(TR EAEU 39/2016)

1. 按物态划分的矿物肥料:

а) 固体(粉状、颗粒状、结晶状);

б) 液体(溶液、悬浮液)。

2. 按养分划分的矿物肥料:

а) 标明含有一种主要养分(氮、磷、钾)的单质肥料:

氮肥;

磷肥;

钾肥;

б) 标明含有多种主要养分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复合掺混肥料):

氮磷钾肥料;

氮磷肥料;

氮钾肥料;

磷钾肥料;

в) 标明含有主要养分(氮、磷、钾)和(或)中量元素(钙、镁、钠、硫)和(或)微量元素(硼、锰、铜、锌、钴、钼、铁)的单质肥料和复混肥料;

г) 微量元素肥料。

附件2
欧亚经济联盟
技术法规
《关于矿物肥料
的要求》
(TR EAEU 39/2016)

指 标
矿物肥料辐射安全和化学安全

1. 矿物肥料辐射安全指标:

а) 矿物肥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AU + 1.5 ATh ≤ 1.0 kBq/kg,

式中,AU 和 ATh — 分别为与铀系和钍系其余成员处于放射性平衡状态的铀-238(镭-226)和钍-232(钍-228)的比活度;

б) 采用化学合成法生产的氮肥,不对放射性作出限定;

в) 矿物肥料中钾同位素 40K 的允许含量不作规定。

2. 化学安全指标:

а) 尿素中缩二脲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1.4%;

б) 硝酸铵质量分数为 10% 的水溶液的 pH 值——不小于 5.0;

в) 硝酸铵的粒度组成(各粒级的质量分数):

小于 1 mm——不大于 5%;

小于 0.5 mm——不大于 3%;

г) 硝酸铵在 25 – 50 °C 温度下的孔隙率(保油能力)——不大于 4%*;

д) 硝酸铵中可燃物的含量:

对于按质量计含氮量不低于 31.5% 的矿物肥料——不大于 0.2%*;

对于按质量计含氮量为 28% 至 31.5% 的矿物肥料——不大于 0.4%*;

е) 硝酸铵中氯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0.02%*;

ж) 硝酸铵中铜的含量——不大于 10 mg/kg*。

* 本要求自欧亚经济委员会相关决定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生效。该决定系指:将分别包含硝酸铵吸油率和孔隙率、可燃物含量、氯质量分数以及铜含量的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与方法的国家间标准,列入国际和区域(国家间)标准清单;如无此类标准,则列入国家(国家级)标准清单。该清单所列标准包含为适用和执行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矿物肥料的要求》(TR EAEU 39/2016)的要求以及对技术监管对象实施合格评定所必需的研究(试验)和测量规则与方法,包括抽样规则。

附件 3
欧亚经济联盟
技术法规
《关于矿物肥料
的要求》
(TR EAEU 39/2016)
(格式)

矿物肥料
注册证书

编号 ,日期:"__" 日 月 20__ 年

本证书颁发给
(法人的国家注册信息

或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的姓名;

所在地(包括实际地址)——适用于法人,

或居住地——适用于登记为

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择一填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
矿物肥料的要求》(TR EAEU 39/2016),矿物肥料

(矿物肥料名称)
其制造商为
(法人名称或登记为

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的姓名;所在地(包括实际地址)——适用于

法人,或居住地——适用于
登记为
个体经营者的
自然人(择一填写);电话、电子邮箱)

已以注册号 _____ 在
(欧亚经济联盟
成员国名称)
完成注册,并准许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市场流通。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授权机关 (签字) (姓名)
负责人职务)

盖章处

注:矿物肥料注册证书使用俄语以及销售该矿物肥料的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国语(一种或多种)编制,前提是该国法律有相应要求。

本文件由 AC Inorms GmbH 提供。这是借助人工智能完成的欧亚经济联盟技术规范文件的译文。AC Inorms GmbH 对译文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承担责任。